無固定期限合同解除的條件是什麼?
一、無固定期限合同解除的條件是什麼?
按照我國現行的法律制度,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作爲不同合同形態的一種,可以通過三種方式予以解除,包括協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
1、協商解除
協商解除是指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
2、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出現法定解除合同情形,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法定解除合同情形有兩種,一種是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情形,另一種是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情形。
3、約定解除。
約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中約定解除合同的事項,待約定的事由出現時,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由當事人事先約定合同解除的條件,當條件成立時,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就可以解除合同。但是有一點必須注意,就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得將法定解除條件約定爲終止條件,以規避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承擔支付給勞動者經濟補償的義務。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解除合同流程
解除合同的流程分爲以下情況:
1、協議解除的程序
協議解除取決於雙方一致的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不需要有解除權的存在。而雙方意思一致的達成一般也要經過要約、承諾兩個階段,當雙方協商一致時,合同就被依法解除了。
2、行使解除權的程序
(1)通知對方。
(2)對解除合同存在異議的,可請求法定機構解決。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應遵守特別程序的規定。
3、法院裁定的程序
在適用情事變更原則解除合同的情況下,當事人應向法院提出解除合同的請求,由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情事變更原則的法律要件來裁決。
合同簽訂之後,如果雙方想要對合同進行解除,可以採取協商解除,約定解除還有法定解除三種方式進行解除,協議解除取決於雙方一致的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不需要有解除權的存在,對解除合同存在異議的,可請求法定機構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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