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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代理人對無權代理合同的追認是什麼意思

一、被代理人對無權代理合同的追認是什麼意思

被代理人對無權代理合同的追認是什麼意思

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經開始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接受相對人履行的,視爲對合同的追認。無權代理合同屬於效力待定合同。如果被代理人對無權代理合同予以追認的,那麼合同有效;如果被代理人對無權代理合同不予以追認的,合同對委託人而言一般都是無效。

二、無權代理是否可以進行追認

1、無效行爲代理的追認

如果無權代理人所實施的行爲本身就是無效行爲,它將確定地產生無效的後果,不僅沒有追認的必要,即使進行了追認也不能對自己產生任何法律效果。

2、效力待定行爲代理的追認

無權代理人所實施的行爲如果屬於效力待定的行爲如無權處分行爲,是可以追認的,不過經過追認後的行爲並不因此由效力待定的行爲轉變爲有效行爲,被追認的行爲仍然是效力待定的行爲,只不過經過追認後,該行爲的法律後果應由本人承受,即只有本人才能享有效力待定行爲的權利或負擔其上的義務,如催告對方追認的權利。

3、可撤銷行爲代理的追認

可撤銷的法律行爲也可以被追認,但是經過追認後,行爲的性質也不會發生改變,只是將可撤銷法律行爲的後果歸屬於自己而已,如從此享有了撤銷權或催告權等。

4、冒名行爲代理的追認

在冒名情況下,行爲人並沒有聲明他是爲被冒用姓名的人活動,而是聲明爲自己活動,同時把他人的名字作爲自己的名字告訴人們,騙取人們相信他就是該他人。此時,被冒用的名義人是否可以追認,應當以相對人的認知狀態爲準:如果相對人並不看重與他交易的當事人是誰時,法律關係直接在冒用人與相對人之間發生,不適用代理制度之規定,當然不發生追認的問題;如果相對人看重的是被冒用人的個人特性,願意與之建立法律關係時,即可適用無權代理之規定,應當可以追認。此外,僞造簽名或蓋章的行爲不得追認。因爲,僞造簽名或蓋章的行爲,之所以不能被追認,最根本的原因在於,冒籤行爲不是以代理人的身份,而是以事主(即交易者)的身份去實施的。

無權代理合同是否有效主要還是看被代理人的態度,如果被代理人認爲該合同可以履行,那麼該合同就有法律效力,如果被代理人認爲該合同並不是自己真實的意思,且在自己不知道的情況下訂立的,進行否認,那麼該合同視爲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