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代理後代理人撤銷合同是合法的行爲嗎?
一、無權代理後代理人撤銷合同是合法的行爲嗎?
無權代理後代理人撤銷合同是合法的行爲。在現實生活中,我們一般在簽訂合同時,可能會碰到無權代理的情況出現。而在無權代理下合同的效力是可以撤銷的,因此無權代理的法律效力直接影響到被代理人的利益,以及善意第三方的利益,相關規定也出臺規範化,保護多方的利益不受損失。一般是被代理者追認導致產生法律效力,或者被代理者拒絕就產生法律效力的失效。爲了保障自己的利益不受損失,要在排斥期間行使權力。
二、無權代理相對人行使撤銷權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1、因被代理人的追認而產生代理的法律效力
被代理人對無權代理行爲有追認權,通過被代理人行使追認權,可使無權代理行爲中所欠缺的代理權得到補足,轉化爲有權代理,發生與有權代理同樣的法律效果。我國《民法典》第66條規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爲,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
被代理人追認權的行使,有明示和默示兩種方式。所謂明示的方式,指被代理人以明確的意思表示對無權代理行爲給予承認。所謂默示的方式,是指被代理人雖沒有明確表示承認無權代理行爲,但以特定的行爲,如實際履行無權代理行爲所產生的義務或實際接受享有無權代理所產生的權利,視爲默視承認無權代理行爲。
2、因被代理人的拒絕而對被代理人不發生代理的法律效力
在無權代理未獲被代理人追認時,無權代理人應對第叄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如第叄人明知代理人屬於無權代理,仍與其實施民事行爲的,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要與無權代理人一起承擔連帶責任。
在生活中與無權代理相似的概念還有越權代理,在無權代理狀態下籤署的合同因爲是待定的狀態,因此合同可以在排斥期結束之前進行撤銷,但是越權代理情況下籤署的合同即時生效,沒有特殊情況是不允許以任何理由和藉口撤銷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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