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合同需要業委會委員全部簽字嗎?
一、物業合同需要業委會委員全部簽字嗎
物業合同並不需要業主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的,業委會可以委託代表與物業服務公司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物業管理條例》
第十五條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三)及時瞭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四)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五)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六條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由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具有一定組織能力的業主擔任。
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在業主委員會委員中推選產生。
二、未籤物業合同可以不交物業費嗎
未籤物業合同,業主也要交物業費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在業主委員會依法成立後,業主委員會與物業公司之間簽訂的物業管理合同,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所以只要業委會與物業公司簽訂合同的,業主就應該交物業費。
退一步講,即使業主委員會未與物業公司簽訂書面的物業服務合同,但業主事實上接受了物業服務,業主則應按實際服務價格向物業公司交納相應費用,作爲對其已提供服務的補償。
因此,未簽訂物業合同或物業公司已實際提供物業服務的,業主一般情況下也要交納物業費。
值得注意的,如果業主大會授權的業委會、開發商、業主等都沒和物業公司簽訂合同,經催告後物業公司強行提供物業服務的,業主可以不交物業費。因爲此時雙方實質上未存在合同關係,當然可以不交物業費。
業主可以拒交物業費的情形
只有出現以下情形,業主纔可以不交或少交物業服務費用:
1、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之外,自行提供服務,未經業主委員會或業主認可的,業主或使用人可以不支付費用。
2、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項目,業主對超過指導價的部分可以拒交。
3、物業管理企業不履行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業主可以不交或少交相應的物業服務費用。物業管理企業擅自提高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對擅自提高的部分業主可以不交納。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先服務後收費的,在物業管理企業未提出相應服務的情況下,業主可以不交納相應的服務費用。
4、物業存在霸王條款的,業主可以拒交。比如前期物業有沒有經過與業主協商訂立合同,還是自己單獨訂立合同。
5、物業沒有履行合同的,比如沒有按全同要求定期清理下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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