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完成附隨義務是否導致合同無效?
未完成附隨義務可能會導致合同無效,《合同法》第六十七條又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二、合同無效五種情形解讀:
(1)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根據《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8條之規定,所謂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因欺詐而訂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詐人因欺詐行爲發生錯誤認識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礎上產生的。
根據《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9條的規定,所謂脅迫,是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爲要挾,迫使相對方作出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爲。脅迫也是影響合同效力的原因之一。
依《合同法》第52條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的合同,只有在有損國家利益時,該合同才爲無效。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所謂惡意串通,是指當事人爲實現某種目的,串通一氣,共同實施訂方合同的民事行爲,造成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損害的違法行爲。
惡意串通而訂立的合同,其構成要件是:
1、當事人在主觀上具有惡意性。即明知或者知其行爲會造成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損害,而故意爲之。
2、當事人之間具有串通性。串通是指相互串連、勾通,使當事人之間在行爲的動機、目的、行爲以及行爲的結果上達成一致,使共同的目的得到實現。在實現非法目的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後,當事人約定互相配合或者共同實施該種合同行爲。
3、雙方當事人串通實施的行爲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惡意串通的結果,應當是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受到損害。法律並不禁止當事人在合同的訂立和履行中獲得利益。但是,如果雙方當事人在謀求自己的利益的同時而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利益的時候,法律就要進行干預。
惡意串通所訂立的合同,是絕對無效的合同,不能按照《合同法》第58條規定的一般的絕對無效合同的原則處理,而是按照《合同法》第59條的規定,將雙方當事人因該合同所取得的財產,收歸國有或者返還集體或者個人。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也稱爲隱匿行爲,是指當事人通過實施合法的行爲來掩蓋其真實的非法目的,或者實施的行爲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是在內容上是非法的行爲。
當事人實施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爲,當事人在行爲的外在表現形式上,並不是違反法律的。但是這個形式並不是當事人所要達到的目的,不是當事人的真實意圖,而是通過這樣的合法形式,來掩蓋和達到其真實的非法目的。因此,對於這種隱匿行爲,應當區分其外在形式與真實意圖,準確認定當事人所實施的合同行爲的效力。
若主義務不存在,那麼附隨義務民事主體也就不需要履行。在司法實踐中也存在由於一方民事主體沒有履行附隨義務導致他人的財產權益受到侵害,此時民事行爲主體需要承擔賠償的責任,需要注意的是,若受害者沒有提出賠償請求,另一方不需要主動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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