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貸合同爲什麼是實踐合同?
金融機構借款合同,在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時,合同關係即可成立,依法成立的,自成立時起生效。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在雙方當事人沒有特別約定時,不需以貸款人貸款的交付作爲要件,所以金融機構借款合同爲諾成性合同。
《民法典》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該條規定表明,自然人之間就借款達成口頭協議或者簽訂書面合同,雙方的借款合同關係並未生效。只有貸款人實際向借款人提供了借款時,借款合同才生效,所以民間借款合同是實踐性合同。
二、實踐合同主要包括哪些合同類型?
實踐合同又稱要物合同,是指除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須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現實交付才能生效的合同。以合同除意思表示之外是否需要其他現實成分爲標準將合同劃分爲諾成合同和實踐合同。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區分之意義在於確定合同是否生效以及標的物風險轉移時間。
典型的實踐合同有:借用合同、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定金合同。例如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只有當借貸方實際交付借款時該合同才真正生效。我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三、區分實踐合同和諾成合同的意義在哪裏?
實踐合同是與諾成合同相對應的,但這僅是學理上的一種分類而已。它們的區別主要是產生的法律後果不同。在諾成合同中,如不交付標的物則會構成違約責任。而在實踐合同中,如果不交付標的物則合同無法生效,也就不存在違約,如要追究責任的話應是締約過失。
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區別並不在於一方是否應交付標的物。實際上,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主要區別在於:兩者成立與生效的時間是不同的。諾成合同通常自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達成合意)時起合同即宣告成立(《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條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並即時生效(《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而實踐合同則在當事人達成合意之後合同即成立(《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條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但是還必須在當事人交付標的物以後,合同才能生效。如《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綜上所述,我們要想搞清楚借貸合同爲什麼是實踐合同,就要從實踐合同概念和特點出發。只有雙方交付了標的物,合同才真正生效,這樣的合同纔是實踐合同。而雙方簽署借貸合同後,一方提供了資金給另一方,才標誌着雙方借貸關係的真正建立,所以從這個角度看借貸合同就是實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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