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借貸合同是實踐性合同嗎,我國對借款合同的規定是什麼
一、實踐合同的概念
實踐合同,是指除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須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這種合同中,除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之外,還必須有一方實際交付標的物的行爲,才能產生法律效果。實踐合同則必須有法律特別規定,比如定金合同,保管合同等。
二、銀行借貸是實踐性合同嗎?
生活中,我們常說的民間借貸合同,一般是指自然人之間的借貸合同,而根據相關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貸合同一般爲實踐合同,具體理由如下:
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借貸雙方間是否形成借貸關係,除對借款標的、數額、償還期限等內容意思表示一致外,還要求出借人將貨幣或其他有價證券交付給借款人,這樣借貸關係纔算正式成立。民間借貸合同正是需要出借人將借款給付借款人之後,借貸合同才能成立。因此我們一般情況下將民間借貸合同視爲實踐性合同。
三、我國法律上關於借款合同性質的規定
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從這句法律條文中我們可以看出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在我國法律規定上是屬於實踐合同的,即需要出借方提供了借款之時雙方簽訂的合同才能生效,但是除此條法律規定之外便沒有其它法律規定了借款合同的性質,所以在金融機構與自然人或者企業簽訂借款合同時,他們之間的合同性質應該是屬於諾成性質的合同,
根據上面文章內容的梳理,相信大家都已經清楚得知道什麼是諾成合同什麼是實踐合同,以及在我國法律規定中借款合同在什麼情況下是實踐合同,什麼情況下是諾成合同,很明顯,銀行借貸合同是實踐合同這句話是不正確的,在我國法律規定中,只有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才屬於實踐合同,由於我國民法典的發展時間比較久,所以在制定合同時是應該具備一定的專業性,小編建議大家在簽訂合同之前要多諮詢專業人士,以便有利於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周口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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