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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地的確認方法是什麼?

一、民事訴訟司法解釋規定

合同履行地的確認方法是什麼?

民訴司法解釋第十八條規定: 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爲合同履行地。

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爲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爲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爲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爲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爲地爲合同履行地。

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合同法定履行地

民訴法司法解釋第十九條: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爲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條:以信息網絡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通過信息網絡交付標的的,以買受人住所地爲合同履行地;通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收貨地爲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三、合同履行地的確認方法

關於“合同履行地”的確定規則,概括地說是:有約定依約定,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三項的規定確定,即爭議的標的爲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爲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爲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爲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爲地爲合同履行地。

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綜上,新民訴司法解釋對合同履行地的規定做了較大的改動,放棄了之前法定的一些容易產生糾紛的法定履行地的規定,諸如加工承攬合同等,與合同法對合同履行地的確認方式做到了一致,也規定了幾種特殊合同的法定履行地。以上就是本站小編爲大家提供的合同履行地的確認的相關知識,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蘇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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