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合同訂立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隨着經濟的發展,社會中委託他人辦理事項的合同越來越多,委託合同日益興起。委託合同就是指委託人授權受託人辦理事項的授權書。那麼,簽訂委託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項呢?今天,本站小編爲您介紹具體內容。
委託合同包括當事人條款、委託處置的事務、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報酬、完成委託事項的質量要求、完成委託事項的期限、違約責任、爭議解決的方式、其他條款等條款,簽訂委託合同要注意以下事項:
一、不能把委託合同與代理相混淆,否則不利於保障委託人的利益。因爲委託與代理並非必然並存。代理關係的發生是基於代理權,代理權又可分爲基於委託合同的委託代理、基於法律直接規定的法定代理和基於法院指定或有關機關組織的指定代理。
二、正確理解委託合同中受託人辦理委託事務的義務,因爲辦理委託事務是受託人在委託合同中承擔的首要義務。針對此義務,在審理過程中應強調以下三方面的內容:1,受託人應當按照委託人的指示和要求忠實地在委託權限範圍內辦理委託事務;2,受託人應當親自辦理委託事務,以確保委託合同的人身屬性;3,受託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認真辦理委託事務。
三、《合同法》第401條規定了受託人的報告義務,但委託人與受託人也可以在委託合同中對於報告義務予以特別約定,從而減輕受託人的報告義務。如果委託人不要求報告的,則受託人不必報告。
四、法院在處理委託合同中約定有當事人不得終止合同的條款是否有效時分兩種情況進行:
1,一般情況下,應爲無效。因爲委託合同是基於當事人雙方彼此的信任而訂立和履行的,若禁止當事人使用合同解除權,則違背了委託合同的性質;
2,如果委託不只是以委託人的利益爲目的,受託人與其處理的委託事務亦有正當的利益關係,使得處理該委託事務完畢極爲必要,此時若允許委託人自由終止委託,將會導致受託人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雙方訂立的關於禁止當事人使用合同解除權的條款應爲有效。
在簽訂委託合同時,要寫明委託人與受託人的權利義務,明確委託權限。分清委託與代理的區別,還可以約定受託人的特別報告義務。如果您還有任何的法律疑問,可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我們會根據您的具體問題進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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