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償借用合同返還物品時是否需要支付費用?
一、無償借用合同返還物品時是否需要支付費用?
無償借用合同返還物品時不需要支付任何的費用,單務合同也稱爲單邊合同或片面義務契約,一方當事人只享有權利而不盡義務,另一方當事人只負義務而不享有權利的合同,因此無償借用合同屬於單務合同。
二、區分單務合同和雙務合同的意義
(1)是否適用合同履行抗辯權。合同履行抗辯權(包括同時履行抗辯權、順序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的成立以合同雙方存在對待給付關係爲前提,因而只有雙務合同中存在合同履行抗辯權,單務合同不適用這一規則。
(2)風險負擔不同。在雙務合同中,雙方的權利義務互相依存、互爲條件,如果一方當事人由於可以免責的事由導致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發生風險負擔問題,其具體標準因合同類型的不同而異,有交付主義、合理分擔主義、債務人主義等規則;而在單務合同中,如果一方因不可抗力導致不能履行義務,風險一律由債務人負擔,不會發生雙務合同中的複雜問題。
(3)因一方過錯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後果不同。在雙務合同中,如果非違約方已履行合同,可以要求違約方履行合同或承擔其他違約責任,條件具備時還可解除合同;解除合同並溯及既往時,守約方有權請求違約方返還受領給付。單務合同不發生上述後果。
三、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的區別
(一)當事人應盡的注意義務與責任不同
有償合同的債務人應盡較高的注意義務,其責任較重,應對故意和一切過失負責;而無償合同的債務人則負較輕的注意義務,僅對故意或重大過失負責。
(二)對締約人的要求不同
有償合同的當事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否則要經其代理人的同意;而對純獲利益的無償合同,限制民事行爲人和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可以獨立訂立合同。
(三)可否行使撤銷權不同
如債務人將其財產無償轉讓給第三人,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請求撤銷該無償行爲。如債務人將其財產有償轉讓給第三人,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只有在其轉讓價值明顯不合理且受讓人故意時,債權人方可請求撤銷該行爲。
(四)有無返還義務不同
如果無處分權人通過有償合同將財物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善意取得該財產的,原則上對於原物所有人不負返還義務;若通過無償合同將財物轉讓給第三人,原物存在時,第三人負有返還原物的義務。
義務內容不同:在無償合同中,利益的出讓人原則上只需承擔較低的注意義務;而在有償合同,當事人所承擔的注意義務顯然大於無償合同。
主體要求不同:在有償合同,當事人雙方均必須是完全行爲能力人;而在無償合同,無行爲能力人和限制行爲能力人可以成爲純受利益的一方當事人。
對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來講,如果債務人將其財產無償轉讓給第三人,嚴重減少債務人的財產,有害於債權人的債權,債權人可以請求撤銷該轉讓行爲。但對於有償合同而且不是明顯的低價處分合同,債權人的撤銷權只有在第三人有惡意時方能行使。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往往也要求善意第三人系通過有償合同取得該動產,否則不能成立善意取得。
只要民事主體是自願將自己的物品無償交給他人使用的,此時在無償使用的期間,任何無償使用者都是不需要支付任何的費用的。但若是在無償期限屆滿返還無償使用物時,物品已經破損,或者是沒有了原來的效用,此時可以要求無償使用者支付一定數額的經濟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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