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賦予了違約方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爲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民法典》對合同解除規定了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兩種情形。約定解除是指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此種情況下,不再區分違約方和守約方,只要當事人協商一致,就可以解除合同。法定解除,是《民法典》賦予合同守約方的權利,原則上只能守約方能行使,違約方不能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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