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的特徵有哪些
1、租賃合同是轉移租賃物使用收益權的合同。在租賃合同中,承租人的目的是取得租賃物的使用收益權,出租人也只轉讓租賃物的使用收益權,而不轉讓其所有權;租賃合同終止時,承租人須返還租賃物。這是租賃合同區別於買賣合同的根本特徵。
2、租賃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在租賃合同中,交付租金和轉移租賃物的使用收益權之間存在着對價關係,交付租金是獲取租賃物使用收益權的對價,而獲取租金是出租人出租財產的目的。
3、租賃合同是諾成合同。租賃合同的成立不以租賃物的交付爲要件,當事人只要依法達成協議合同即告成立。
我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百一十二條
規定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百一十二條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條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條 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第七百零五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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