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合同糾紛管轄法院應該如何確定?
一、贈與合同糾紛是什麼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根據贈與是否可以任意撤銷,可將贈與合同分爲:
1、可任意撤銷的贈與合同;
2、不得任意撤銷的贈與合同。不得任意撤銷的合同又可以分爲兩種情況:一是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另一種是經過公證的贈與。
二、是否可以撤銷贈與合同呢?
合同法有明確規定,對於尚未實際交付贈與物的情況完全可以隨時撤銷(法定不準情況除外),並不違約。
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另外合同法還規定了幾種可以撤銷贈與的法定情形。
第一百九十二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條 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爲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爲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條 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三、撤銷贈與合同糾紛管轄法院應該如何確定?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四條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五條 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六條 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七條 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綜上所述,贈與合同在一定的條件下是可以撤銷的。因爲撤銷合同而產生的合同糾紛,大家可以先協商解決,如果實在無法解決,需要依靠法律手段的時候,可以根據訴訟法,並諮詢相關專業法律人士,按照法律規定程序,提起法律訴訟。以上就是本站小編對於“撤銷贈與合同糾紛管轄法院應該如何確定?”相關問題的回答。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三門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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