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際貿易中訂立合同只能以書面形式嗎?
一、國際貿易合同
國際貿易合同在國內又被稱外貿合同或進出口貿易合同,即營業地處於不同國家或地區的當事人就商品買賣所發生的權利和義務關係而達成的書面協議。即營業地處於不同國家或地區的當事人就商品買賣所發生的權利和義務關係而達成的書面協議。國際貿易合同受國家法律保護和管轄,是對簽約各方都具有同等約束力的法律性文件,是解決貿易糾紛,進行調節、仲裁、與訴訟的法律依據。國際貿易合同屬於社會交往中比較正式的契約文體,具有準確性、直接性和法定效力性等特點。瞭解國際貿易合同的獨特文體特徵有助於對其理解和運用。
二、國際貿易合同的訂立
各國的法律對於合同的成立,都要求具備一定的條件,即所謂合同有效的條件,但各國的要求不完全相同。綜合起來看。主要有以下幾項:
(一)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要一致
這種意思表示一致是通過要約和承諾而達成的。也就是說,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要約,另一方對該項要約表示承諾,雙方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合同即告成立,對雙方均產生法律約束力。如果有要約,沒有承諾,合同就不成立。即使雙方相互要約,意思表示正好一致,合同仍不成立。
(二)合同當事人必須有訂立合同的能力
國際貿易合同一般是在法人之間簽訂的。我國《對外貿易法》規定我國的涉外經濟合同當事人必須是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但是,法人是由自然人組織起來的,它必須通過自然人才能進行活動,因此,代表法人的自然人必須具備訂立合同的能力。另外,法人本身也必須具有一定的行爲和能力。法人採取的最普遍的具體形式是公司。
(三)合同標的和內容必須合法
各國法律都規定合同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反公共政策和公共秩序。
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規定,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在國際貿易中對違禁品,如毒品、走私物品、嚴重敗壞社會道德風尚的物品等簽訂貿易合同是不合法的;與敵國或國家明令禁止的貿易對象國簽訂貿易合同也是不合法的。
三、國際貿易合同的訂立形式
在大陸法中,把合同形式分爲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所謂要式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規定,應按其規定的形式和程序成立的合同。例如,必須由雙方當事人簽字,並由證人或公證機關證明的合同。不要式合同,可以用口頭,或者書面,或者包括人證在內的其他證明形式的合同,而無須一定要採用書面形式。在英美法中,雖沒有要式和不要式的劃分,但也有相同的概念,如,在英美法的分類中,有簽字蠟封的合同。該合同應屬於一種按要求的形式和程序訂立的合同,它與大陸法中的要式合同相似。美國的《統一商法典》規定,凡是價金超過500美元的貨物買賣合同,須以書面形式作成,但仍保留了例外,如賣方已在實質上開始生產專爲買方製造的,不宜於售給其他買方的商品,則該合同雖然沒有采取上面的形式,但仍有約束力。
《公約》對於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形式,原則上不加以任何限制。《公約》第11條明確規定,買賣合同無需以書面訂立或證明,在形式方面不受任何其他條件的限制。《公約》的這一規定既兼顧西方國家的習慣做法,也是爲了適應國際貿易發展的特點。因爲許多國家貿易合同是以現代通訊方法訂立的,不一定存在書面合同。但《公約》允許締約國對該條的規定提出聲明予以保留。我國對此做了保留。
買賣雙方在以函電成交時,任何一方當事在人爲如果要以簽訂書面合同作爲合同成立的依據,都必須在發出要約或在承諾通知中提出這一保留條件。這時,合同的成立而不是以雙方函電達成協議時成立,合同應於簽訂書面合同時成立。如果任何一方當事人都沒有提出簽訂書面合同作爲合同成立的依據,則按合同法的一般原則,合同應於雙方的函電達成協議時成立,即當載有承諾內容的信件、電報或電傳生效時,合同即告成立。
所以通過以上內容我們可以得出國際貿易合同的訂立主要有內容合法、意思表示一致和訂立能力三方面條件。而對於在國際貿易中訂立合同只能以書面形式嗎這一問題公約原則上對訂立形式無限制。所以國際貿易合同不僅只能通過書面形式訂立。如果對國際貿易合同還有什麼不瞭解的地方,可以諮詢相關律師,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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