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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變更合同和可撤銷合同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什麼方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可變更合同和可撤銷合同的區別主要體現:
1、條件不同。
2、引起的原因不同。
3、有權主張的人不同。
4、確認或管轄機關不同。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可變更合同和可撤銷合同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什麼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