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清算債權申報的範圍是怎樣的?
一、破產債權範圍
破產債權,是指基於破產申請受理前的原因成立的,經依法申報確認,並可由破產財產獲得清償的可強制執行的財產請求權。同時爲維護社會公平,《企業破產法》特別規定某些在破產申請受理後原因發生的債權也屬於破產債權,但該部分因破產申請受理後原因發生的債權必須有法律明確規定才能作爲破產債權。
(一)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破產債權範圍如下:
1、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的無財產擔保的債權;
2、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
3、未到期的債權[《企業破產法》第46條];
4、附利息的債權[《企業破產法》第46條];
5、附生效條件或附解除條件的債權[《企業破產法》第46條];
6、附始期債權[《企業破產法》第46條];
7、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企業破產法》第46條];
8、債務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因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取得的求償權;[《企業破產法》第51條]
9、債務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尚未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取得的將來求償權,但債權人已經向管理人申報全部債權人的除外[《企業破產法》第51條];
10、解除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後形成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企業破產法》第53條]
11、因委託合同產生的債權;[《企業破產法》第54條]
12、票據追索權;[《企業破產法》第55條]
13、稅款債權;
14、其他合法的請求權。
(二)不需要申報的債權
涉及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的勞動債權,職工不必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後列出清單並予以公示。職工對清單記載有異議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職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債權申報的期限
人民法院在受理破產申請後,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佈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於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管理人應當根據人民法院發佈的破產申請公告中載明的申報期限作爲該案件中最終的債權申報期限,如債權申報期最後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爲期間屆滿的日期。債權申報期不包括在途時間,訴訟文書在期滿前交郵的,不算過期。
管理人應當在人民法院公告的申報債權的期限和地點,接收債權人的債權申報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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