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管部門處理交通事故的職責範圍是什麼?
交通事故發生後,事故處理是交管部門的職責,交管部門應當對事故責任進行認定,還有其他事項。交管部門處理交通事故的職責範圍是什麼?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內容,詳情請看下文。
一、交通警察到達現場後,應當根據需要立即進行組織搶救受傷人員;引導車輛、行人繞行;疏導交通,指揮其他車輛減速通過;指揮駕駛員、乘客等人員在安全地帶等候;造成道路、供電、通訊等設施損毀的,通報有關部門及時處理;確定交通事故當事人,控制肇事人,查找證人。
二、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因搶救受傷人員需要保險公司支付搶救費用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保險公司。
搶救受傷人員需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墊付費用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
三、交通警察調查交通事故現場時,應當全面、及時地收集有關證據。勘查交通事故現場,應按照有關法規和標準的規定,拍攝現場照片,繪製現場圖,採集、提取痕跡、物證,製作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圖應當由參加勘查的交通警察、當事人或者見證人簽名。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無法簽名以及無見證人的,應當記錄在案。
四、交通警察應當檢查當事人的身份證件、機動車駕駛證、工作證及機動車行駛證、保險標誌,驗明身份;對當場難以查實身份的肇事人,可以依法傳喚。交通警察可以依法對肇事車輛、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隨身攜帶的物品進行檢查。
五、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對肇事人、其他當事人、證人進行訊問或者詢問。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調查交通事故過程中,發現當事人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應當按照《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立案偵查,並依法對其採取強制措施。發現當事人有其他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移送公安機關有關部門。
六、交通警察認爲應當對當事人給予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可以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並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機動車駕駛證的期限至作出處罰決定爲止。
七、因收集證據需要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將車輛移至指定的地點並妥善保管。
八、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屬於:1、造成人員死亡、重傷、輕傷的;2、造成人員輕微傷,但是當事人對事實或者成因有爭議的;應填寫《交通事故立案登記表》;對經過調查不屬於交通事故的,書面通知當事人,並將案件移送有關部門或者告知當事人處理途徑。
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進行調查時,交通警察不得少於二人。
交通警察調查時應當向被調查人員表明執法身份,告知被調查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義務,向當事人發送聯繫卡。聯繫卡載明交通警察姓名、辦公地址、聯繫方式、監督電話等內容。
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發生僅造成車物損失或人員輕微受傷的交通事故,可以按照簡易程序處理。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處理。
十一、發生僅造成車物損失或人員輕微受傷的交通事故,當事人不撤離現場的,交通警察應當記錄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聯繫方式、機動車牌號、保險憑證號、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等,由當事人簽名後,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對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並根據當事人的行爲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當場製作事故認定書。
十二、境外臨時來華人員發生交通事故並承擔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告知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權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採取訴前保全措施的請求。
十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後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或者重新檢驗、鑑定結果確定後五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十四、未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的書面申請後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受害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有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的責任;無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無責任。並送達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
對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
十五、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適用《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爲處理程序規定》,對當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爲作出處罰。
當事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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