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營企業破產清算程序
根據現有的企業破產法律,企業破產的主要程序如下:
(一)破產申請的提出。
對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企業,債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破產,實施破產還款;債務人也可以自己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還債。
(二)破產申請的受理。
人民法院在受理破產案件後,在規定期限內通知債務人併發布公告,進入破產還債程序。
(三)債權人會議的召開。
人民法院在破產公告及通知中,均應註明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的時間,所有的債權人均爲債權人會議的成員,但依法享有別除權、抵銷權、取回權的債權人則不享有債權人會議的表決權。
(四)破產的和解與整頓。
該部分不是破產的必經程序。當債務人的上級主管部門認爲應對該企業進行整頓的,可以提出申請,或者直接由該企業與債權人會議達成和解協議。
(五)破產宣告與清算。
人民法院依法宣告企業破產以後,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成立的企業主管部門、政府財政部門等人員組成的清算組,對該破產企業進行清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三)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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