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強制清算的條件
強制清算,是指公司因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等事由而解散,但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或股東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由此可見,提起強制清算需符合以下條件:
1.公司解散。包括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2.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或雖然成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或存在其他違法清算行爲可能損害債權人或股東利益的。
對於具有上述解散事由的公司,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清算組成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財產。
3.債權人或股東向法院申請強制清算。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或公司自行成立的清算組有故意拖延清算,或存在其他違法清算可能損害債權人或股東利益的行爲的,則公司債權人或股東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4.公司未提出異議。公司作爲被申請人,對股東申請人享有的股權提出異議,對債權人申請人享有的債權提出異議,或認爲公司根本未發生解散事由的,則除非申請人可就上述異議事項提供生效法律文書予以確認,或對發生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等解散事由有明確、充分證據,否則法院對債權人或股東作爲申請人提起的強制清算申請不予受理。申請人應就有關爭議單獨提起訴訟或者仲裁予以確認後,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強制清算申請。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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