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是公司破產員工怎麼辦?
現實當中,一家公司是有可能因爲各種各樣的原因而導致破產的,一般在經過破產清算後,該公司就消滅了法人資格不復存在了。那麼,此時對於公司的員工來講,該怎麼辦呢?詳細內容請閱讀下文進行了解。
一、公司破產員工怎麼辦?
當自己所在的企業遭遇破產,職工應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具體包括:
1、坦然面對勞動合同被提前終止的事實,努力重新就業。
2、對被拖欠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職工不必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後列出清單並公示。職工對清單記載有異議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職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公司破產對員工怎麼賠償?
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由此可見,企業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勞動者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自行到期終止,勞動者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等規定,要求企業支付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既然公司破產已經是無可改變的事實了,對於職工而言,最好是能夠儘快的重新找到一份新工作,否則的話自己以及家人的生活就有可能成問題。但是,公司在破產後對員工該進行賠償的,還是要進行賠償,否則的話將要承擔法律責任。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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