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破產安置政策是什麼
1.內部安置
內部安置即在國有企業內部或其他關聯企業中安排相應工作,需要綜合考慮企業需要和職工本人意願,以雙向選擇爲原則,在符合企業錄用要求且符合職工意向選擇成功後,該職工可與原企業協商一致解除原勞動合同,與新單位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原公司不支付經濟補償,職工的工作年限由調入後的單位承繼。
2.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如企業已經法院裁定進入破產清算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的規定,應停止一切生產經營活動。以北京爲例,根據《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支付工資:非因勞動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業的,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提供正常勞動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可以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但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勞動者基本生活費。國家或者本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企業應根據停產停業的時間,以公示的方式向全體職工明確停止生產經營、不再到公司上班,開始待崗,並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支付待崗工資。在職工待崗期間,如企業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同時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計算應向職工支付的經濟補償金。
3.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勞動合同終止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勞動合同終止”。同時,還應考慮到職工的帶薪年薪假休假與否、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支付的截止時間。
國企破產之後,如果有企業願意接受破產國企繼續生產的話,國企的職工可以考慮來到新的企業繼續工作。如果不願意繼續在原單位上班,自謀出路的,企業也需要向其支付一定的安置費。有必要的話企業也可以安排員工待崗,待崗期間按照比例發放生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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