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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土地轉給小股東是否合法?

一、公司土地轉給小股東是否合法?

公司土地轉給小股東是否合法?

公司土地轉給小股東是合法的,但是也必須要符合法律中轉讓的條件,雙方意思表示真實等,股東轉讓公司股權時,涉及公司債權債務的情形是多種多樣的,應當區分不同情形,尋求相應的處置方法。

一是標的公司欠股東借款的債權。標的公司在存續期間,因經營需要或自身向金融機構貸款有難度等原因,由股東以借款形式提供資金支持。現股東轉讓公司股權,可同時以債權人的身份提出受讓條件,即股權捆綁債權一併轉讓,要求受讓方在受讓公司股權支付價款的同時,向標的公司提供資金償還欠原股東的債務。也就是說,受讓方成爲新股東的同時,成爲對標的公司借款的債權人。

二是股東欠標的公司借款的債務。股東佔用標的公司資金的情形時有發生,但在股權轉讓時應當了斷。此款項的法律關係中,標的公司是債權人,股東是債務人。股東轉讓公司股權時,應當明確告知意向受讓人存有債務清償問題,處理的辦法是事先作出承諾,並在結算轉讓價款時一併償還。

三是與原股東相關的或然債務風險。股權轉讓前,標的公司向金融機構借貸資金,由股東提供擔保,或股東向金融機構借貸資金,由標的公司提供擔保。現股東轉讓公司股權時,貸款清償尚未到期,作爲股權交易的雙方應當約定,經徵得金融機構同意,或解除原股東擔保,由新股東對標的公司貸款承擔擔保責任;或解除標的公司擔保,由原股東另尋他人承擔擔保責任,以規避原股東、標的公司或然的債務風險。

四是與轉讓股東無關聯的債權債務。標的公司在正常經營過程中,也會產生一系列的債權債務,並與股東無關聯關係。如標的公司向金融機構借貸資金(以標的公司財產作抵押);經營活動中往來的應收應付款項;標的公司符合公司章程規定、履行合規決策程序向他人提供的擔保等。對債權而言,標的公司是權利主體和行爲主體;對債務而言,標的公司是承債主體和清償主體,可以獨立於股東依法合規地進行處置,與股權轉讓不構成相互制約。

但是,原有股東負有告知義務,應當充分披露標的公司債權債務的相關信息,讓意向受讓方預判風險,作出受讓與否的選擇。 值得強調的是,控股股東的股權轉讓與標的公司的債權債務處置存在一定的關聯度。控股股東一般是標的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有時關聯的債權債務情況會比較複雜。因此,轉讓控股權時,受讓方對標的公司的債權債務應特別關注!

股東的股權轉讓所牽涉的不只是單純的股東地位的置換和股權比例變動的內部問題,還涉及到公司對外債權持有以及對外債務償還的外部問題。

二、債權問題規定是什麼?

公司有股權發生轉讓,同時公司對外享有債權的情況相對容易處理。

1、股權對內轉讓的情形

這種情況下,外部債務人的償還義務沒有發生變化,只是股權轉讓人不再享有分配的權利。此時,轉讓人在轉讓股權時,放棄了相應比例的收益權,而受讓人則依法取得了這部分收益權。

2、股權對外轉讓的情形

與上述情況不同,股權對外發生轉讓不能一概而論。如果股權受讓人是第三人,情況則與上述情況相同;而如果股權受讓人同時又是外部債務人,就需要分情況討論:

(1)外部債務人獲得公司全部股權,即公司整體轉讓給了該債務人,則債權債務混同;

(2)外部債務人獲得公司部分股權,原來的外部債權債務關係很可能就變成了現在的內部關聯交易關係。

值得指出的是,在實踐當中,轉受雙方有時會在轉讓協議中註明,由轉讓人負責在股權轉讓生效前收回股權轉讓基準日前到期的公司債權。此類條款主要是受讓人爲防止公司的不良之債給自己進入公司後可能帶來的損失所做的一種防範措施。然而,嚴格地說,這種條款並不當然具備法律效力。第一,轉讓人與受讓人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系轉、受方這兩個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行爲,二者之間的約定不能約束第三人。而公司作爲第三人,本應由其享有的債權明顯受到了限制。第二,如果公司股東會同意由轉讓人收回公司債權,那麼,這種條款因爲公司的授權而變得有效。

公司和股東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是非常明確的,通常情況下,公司的股東是需要對承擔一定的義務,當然公司股東與公司之間進行交易是需要合乎法律規定的,比如說公司將土地或者其他的財產轉讓給股東的時候,需要符合轉讓財產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