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認申報的債權的範圍?
一、如何確認申報的債權的範圍?
(1)須爲以財產給付爲內容的請求權。給付標的爲勞務或者不作爲的請求權。不能申報,但是,因它們的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而產生的賠償請求權,爲可以申報的債權。
(2)須爲以債務人財產爲受償基礎的請求權。此處的債務人財產是指受破產程序拘束的財產。故信託財產或者根據法律規定不受破產程序拘束的財產,不是此處所稱的債務人財產;以這些財產爲受償基礎的請求權,不得申報。至於請求權所指向的財產是債務人的一般財產還是特定財產,不影響申報的資格。因此,有財
產擔保的債權和無財產擔保的債權均在申報之列。
(3)須爲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成立的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至於債權的到期時間,不影響申報資格;根據破產法的規定,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案件受理時視爲已到期。
(4)須爲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請求權。因此。對債務人的罰款等財產性行政處罰,不得申報。在企業破產清算的情況下,債務人財產最終將歸屬於債權人;此時若執行對債務人的財產性行政處罰,事實上處罰的是債權人,這樣既不能達到行政處罰的目的,又損害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但是,在破產程序終結後,如果債務
人因重整或和解而繼續存續,處罰機關可以根據情況,決定是否執行原來的處罰決定。
(5)須爲合法有效的債權。因此,以下債權不得申報:
②訴訟時效已經屆滿的債權;
③無證據或者證據爲虛假的債權、有相反證據證明爲虛假的債權(申報人提供的證據材料不足以證明其真實性和有效性的債權,在補足證據前推定爲不得申報)。不具備上述條件的債權被申報的,管理人有權提出異議。申報人堅持申報的,管理人可以在債權表中另頁記載,井載明所發現的問題,以供債權人會議作出決定。必要時,管理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確認。
二、申請破產申請人包括哪些
第一,債務人——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時候,債務人可以申請破產(還可以申請和解或者重整)。
第二,債權人——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申請破產清算。這裏注意不包括債務人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這是因爲債務人的資產情況,債權人作爲外人無法知曉,所以只要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就可以向法院申請債務人破產(還可以申請重整)。
第三,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時候,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第四,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該金融機構進行破產清算的申請(還可以申請重整)。
綜上所述,以上就是關於債權申報和確認的相關內容,在實踐中,很多的債權債務糾紛都是由於當事人缺乏專業的法律常識耽誤了自己正確及時的維護自己的權利,甚至引起更大的債權債務等額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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