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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債權申報的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一、破產債權申報的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破產債權申報的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我國法律規定,以通知書形式送達破產案件受理通知的債權人,債權申報期限爲收到通知後一個月,以公告形式送達的債權人,申報期限爲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對逾期未申報的債權,有的國家規定,在破產程序中便不予清償,有的國家規定,債權人仍可補報,但需自行承擔債權調查費用,對以前所進行的訴訟活動也不得再提出異議,在分配除斥期間內仍未申報的不予清償。我國法律規定,逾期未申報債權的,視爲自動放棄債權,在破產程序中不予清償。

二、債權申報的方式是:

1、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提交債權證明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代理申報人應當提交委託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授權委託書和債權證明。申報的債權有財產擔保的,應當提交證明財產擔保的證據。

2、人民法院在登記申報的債權時,應當記明債權人名稱、住所、開戶銀行、申報債權數額、申報債權的證據、財產擔保情況、申報時間、聯繫方式以及其他必要的情況。已經成立清算組的,由清算組進行上述債權登記工作。

3、連帶債務人之一或者數人破產的,債權人可就全部債權向該債務人或者各債務人行使權利,申報債權。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其他連帶債務人可就將來可能承擔的債務申報債權。

4、債權人雖未在法定期間申報債權,但有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情形的,在破產財產分配前可向清算組申報債權。清算組負責審查其申報的債權,並由人民法院審查確定。債權人會議對人民法院同意該債權人蔘加破產財產分配有異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綜合上面所說的,破產債權申報的期限對於我國來說也是有所規定的,必須要在時間之內進行申請,不管是利用哪一種方式,都需要有合法的證明材料這樣才能得到受理,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一定要把握好時間,如果超過了期限自己的利益很難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