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逃出資後補足出資的是否構成犯罪
一、抽逃出資後補足出資的是否構成犯罪
在公司運營過程中,部分公司股東因投資等原因抽逃出資,認爲只要事後重新在補足就沒有事了,然而很多時候,都是“有出無進”,往往等到被發現時,纔會想到重新補足出資。但是抽逃出資,是法律嚴厲禁止的行爲,情況嚴重的,甚至涉嫌抽逃出資罪,不是簡單將出資重新補足就沒事的。
要是公司股東涉嫌構成抽逃出資罪的,但在公司經營過程中,又持續投資,且其最終抽逃註冊資金的準確數額無法確認,但其抽逃出資行爲對公司經營並沒有造成嚴重影響,一般不會構成抽逃出資罪。要是因此抽逃出資涉嫌犯罪的,建議儘快委託專業公司法律師協助處理,積極補足出資、賠償損失等,爭取無罪或不承擔刑事責任。
二、股東抽逃資金能否否定其股東身份
股東抽逃資金是可以否定其股東身份的。股東出資入股設立有限責任公司之後是不能抽資退股的,不能以抽資退股的方式取消其股東身份,以避免公司註冊資金減少,降低公司的償債能力,損害債權人的利益,損害其他股東的利益。但股東可以轉讓其股份,轉讓的結果使其喪失股東的身份,這樣公司的註冊資金仍然保持充足,不損害他人利益。
三、抽逃出資舉證責任怎樣分配
對抽逃出資舉證責任分配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二十條,當事人之間對是否已履行出資義務發生爭議,原告提供對股東履行出資義務產生合理懷疑證據的,被告股東應當就其已履行出資義務承擔舉證責任。在舉證責任分配上,原則上應當由債權人或守約股東舉證,但不宜過於嚴苛,只要其能舉出使人對抽逃出資的行爲產生合理懷疑的初步證據或有關線索即可。
抽逃出資行爲使公司資本虛置,非法地減少了公司實有資產,削弱了公司的經營能力和償債能力,影響到交易相對人的正確判斷和交易安全,根據我國《公司法》第二百零九條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了相關當事人的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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