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資公司股東決定的規定是什麼?
一、合資公司股東決定的規定是什麼?
合資公司股東決定的規定是需要對於會議的一些基本的情況。
1、會議基本情況:會議時間、地點、會議性質(定期、臨時)。
2、會議通知情況及到會股東情況:會議通知時間、方式;到會股股東情況,股東棄權情況。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會議主持情況: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一般情況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主持(應附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指定副董事長或董事主持的委派書)。
二、會議決議情況:
股東會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對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會會議的具體表決結果,持贊同意見股東所代表的股份數,佔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股份總數的比例。持反對或棄權意見的股東情況。
簽署: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決議由股東蓋章或簽字(自然人股東);
以及股東會議做出決定的方式和有效結果的認定。但是在實踐過程中,國家將更多的權利下放給各個公司,公司可以根據自己制定的章程做出合理安排,原則上不違反《公司法》即可,
現實生活當中,現在不論是合資公司還是個人,所有的公司,他都經常需要開會來討論一些重大的事項,對於股東們來說的話,如果他們的一個具體的決策會達到法律效力,就必須要滿足公司法的一個規定,比如說在人數方面要有過半數的人員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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