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控制人和最終受益人區別是什麼?
實際控制人是指對公司實施控制的相關人士,受益人是指通過公司進行收益的人士。
實際控制人,根據《公司法》第216條的定義,是指雖然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係、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爲的人。而在證券、基金領域,對實際控制人的定義,可能包含了公司的股東。簡而言之,實際控制人就是實際控制上市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實際控制人的規定散見於《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兩個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規則》、《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行爲指引》等文件。歸結而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被認定爲“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爲”,並被認定爲實際控制人:
(1)單獨或者聯合控制一個公司的股份、表決權超過該公司股東名冊中持股數量最多的股東行使的表決權;
(2)單獨或者聯合控制一個公司的股份、表決權達到或者超過百分之三十;
(3)通過單獨或者聯合控制的表決權能夠決定一個公司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當選的;
(4)能夠決定一個公司的財務和經營政策、並能據以從該公司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的;
(5)有關部門根據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判斷某一主體事實上能對公司的行爲實施控制的其他情形。
由於改制過程中實際控制人的變更將導致業績連續計算的中斷,嚴重影響公開發行股票進程,因此,請公司在改制時及時徵求保薦機構意見後再採取相應舉動。
公司最終受益人一般應該指的是股東,而且大部分公司會認爲依據控股股東追溯到的實際控制人爲最終受益人,當然,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不管關聯、代持還是隱形股東,最重要的就是要找到誰是最終受益人,最終受益人就要承擔股東的責任。根據《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股權管理的原則和目標就是要進一步加強股權、股東的管理,避免和杜絕代持、隱形股東,通過穿透的原則識別出最終受益人,要求其真正履行股東的責任和義務。實際上從最終受益人這個概念就可以看出有的時候在司法實踐中會發生公司的最終受益人有可能並不是公司當中任何人的情況,公司的大部分利益都被悄悄的挪用走,建議這種情況發生時應該及時舉報並且聯繫相關專業律師處理。《公司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一般根據法律來說,最終受益人都是股東,而實際控制人不一定是古裝,也有可能是股東,因爲失去控制,人可以通過一些投資和金融的關係來對公司產生實際控制,也不一定需要直接對公司進行相關的投資。具體還是要跟實際案例來進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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