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企業實際控制人與法人的區別是什麼?
公司法人和實際控制人的區別是民事行爲以及股權結構,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俗稱法人代表。50%以上的控股股東,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超過30%等股東就是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俗稱法人代表。
但在公司實際經營管理過程中,法定代表人可能只是一個掛名人物,不參與公司經營管理,公司實際上的管理者,就是實際負責人。
實際控制人是從股權結構的角度而言的,一個公司可能有多名股東,所佔股份各不相同,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爲的人爲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拿上市公司來講,50%以上的控股股東、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超過30%等股東就是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公司法人是企業的一種組織形式。以營利爲目的的社團法人。是依照商法或有關法律成立的營利爲目的的企業組織,包括無限公司、有限公司、兩合公司、股份公司以及股份兩合公司等。既包括營利性的也包括非營利性的,且僅指有限責任公司。我國目前的公司形式多樣,大體上分爲集資型和非集資型兩種。
我國公司法人的特點在於:由出資人或股東以法律行爲設立;以營利爲目的;設立人不限,可以是國有財產授權投資或經營單位、其他類型法人及個人;其規範依據,特殊的主要爲《公司法》等。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我國的公司法人包括兩種基本類型,即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中,有限責任公司是由50個以下的股東設立的公司法人;股份有限公司是採取發起設立或募集設立的方式成立的公司法人。
其實我國的公司法人與實際控制人一般情況下是一人,但是在實際的生活中,由於企業經營的結構的需要就會導致有關問題的出現,所以自己在解決此問題的過程中不需要過度的糾結,但是自己還是需要進行一定的法律獲悉,從而積極的有效的處理,保障自己的實際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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