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逃出資虛假出資的司法解釋中規定的區別是什麼?
一、抽逃出資虛假出資的司法解釋中規定的區別是什麼?
1、行爲方式不盡相同。前者表現爲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採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註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爲。後者表現爲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沒有交付貨幣,或者沒有轉移財產所有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爲。
本罪是個行爲選擇性罪名,即虛假出資和抽逃出資兩種行爲,只要具備其中一種,即可構成本罪。如果行爲人既虛假出資又抽逃出資,就構成了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
2、行爲發生的時間不同。前者發生在公司登記過程中,後者可能發生在公司登記中,而更多發生在公司被依法登記之後的成立過程中(即)成立前與成立後都有可能構成本罪。
3、客體方面存在較大差異。前者侵犯的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登記制度以及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利益。後果侵犯的是國家對公司的管理制度。根據公司法的規定,不論是設立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登記註冊前,都要按照公司章程所規定的註冊資本,如實繳納出資,既不能虛假出資,也不能隨意地抽回出資。否則,違反了法律關於公司設立的規定,對於引發比較嚴重危害後果,構成犯罪的,必須懲法懲處。
4、犯罪主體不同。前者是申請公司登記的個人或者單位。後者是特殊主體,即公司的發起人、股東或者單位。這裏的公司,是指公司法所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發起人,是指依法創立籌辦股份有限公司的人。股東,是指公司的發起人。
5、欺詐的對象不同。二者在公司設立的過程中都有欺詐行爲。前者欺騙的對象是公司登記主管部門,而後者欺騙的對象主要是其他股東、發起人。
二、抽逃出資和虛假出資的處罰是什麼?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罪嫌疑人如果是抽逃或者是虛假出資的資金的數額較大的或者是巨大的,對公司造成嚴重的損失的,犯罪嫌疑人就應當在補足公司的資金時還應當進行相應的民事賠償,即在起訴時是可以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如果是不能補足的,就可以申請強制性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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