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事會成員要求包括哪些?
一、監事會成員要求包括哪些?
《公司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二、監事會是什麼?
監事會是由股東(大)會選舉的監事以及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的監事組成的,對公司的業務活動進行監督和檢查的法定必設和常設機構。
由於公司股東分散,專業知識和能力差別很大,參與公司日常經營管理的機會和渠道有限。爲了防止董事會、經理濫用職權,損害公司和股東利益,就需要設置這種專門監督機關。
三、資格任期
監事會成員通常應爲具有完全行爲能力的自然人,但一些國家允許法人擔任監事。我國《公司法》規定,監事的積極和消極任職資格與董事相同,但是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的任期每屆爲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責。
監事會成員的卸任與免職的原因和方法與董事基本相同,即監事在任期屆滿時自然卸任。監事還可能因喪失任職資格而被解除職務。
監事會成員人數、代表來源、職工代表比例、監事會選舉原則、不得兼任監事人員範圍等皆受《公司法》規定要求。在我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監事的任期每屆爲三年,任期屆滿有資格連選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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