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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東法定義務有哪些

在部分公司內部,有一些股東因爲掌握了大部分的股權,而對公司的決策產生了重大影響,這部分股東一般就稱之爲控股股東。結合法律中的規定,無論是控股股東還是一般的股東,其實都是有一定法定義務的。那其中控股股東法定義務都有哪些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控股股東法定義務有哪些

一、什麼是控股股東

控股股東,根據公司法第217條的規定,是指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佔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50%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50%,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所以,控股股東有兩種情形,一是持股比例在50%以上,符合此項即爲控股股東;二是雖然持股比例未達到50%,但其享有的在股東會或股東大會的表決權足以實際影響股東會會議的決議。

二、控股股東法定義務有哪些

1.不得濫用控股股東的地位,損害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利益。實踐中濫用股東權利的行爲主要是控股股東實施的。除控股股東外,還有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係、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爲的人。

2.不得利用其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利益。所謂關聯關係,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係,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係。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僅因爲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係。

3.濫用股東權利的賠償義務。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濫用股東權利或者利用關聯關係損害公司或其他股東利益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公司法第20、21條)。

三、控股股東賠償責任的範圍

1、損失難以證明。在公司無法清算的情況下,少數股東的損失應當是若正常清算,少數股東應當分得的剩餘財產。但既然公司已經處於無法清算的狀態,剩餘財產數額已經無法評估和認定,那麼少數股東很難舉證證明剩餘財產分配權未能實現的損失。

2、損失可以推定。雖然公司的資產狀況和盈虧狀況無法證明,但是至少可以推定公司迴歸最原始的狀態,而且根據“資本三原則”,公司在存續期間應該保持註冊資本的穩定,非因法定原因不得隨意減資。公司在其整個存續過程中,應當保持其實際財產始終處於一定水平之上,該種基準即是公司實收資本。因此,可以推定公司解散時公司淨資產大於實收資本,即出資至少可以推定爲損失。當然,既然是推定,就應允許控股股東提出反證推翻推定的事實。無論公司資產的真實狀況如何,只要控股股東就上述免責情形舉證不能,則承擔返還出資並賠償損失的責任。難點在於出資之外的損失如何確定。股東對公司的出資屬於資本範疇,資本作爲生產要素有權參與收益分配,一般而言,資本所有者的投資收益應相當於出資及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因此,上述利息也應推定爲少數股東的損失。控股股東對少數股東承擔賠償責任的範圍應是少數股東的出資及利息損失。當然,上述利息損失僅是推定,如果少數股東能舉證證明公司有營業收入,要求按照同行業平均利潤率計算投資收益的,也是合理的。

綜合上文的內容,大家應該清楚我國規定的控股股東法定義務有哪些了吧,主要涉及到了三點,各位可以在上文中進行了解。其中作爲控股股東因爲會對公司的決策產生影響,因而也不允許控股股東濫用自己的地位,損害其他股東、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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