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股東的基本義務有哪些?
公司股東是對公司進行投資的人員,對公司享有經營管理權利,他能憑藉自己擁有的股份行使表決權以及其他一些權利,要想享受賦予的權利,義務的履行必不可少,這是前提。接下來我們就公司法股東的基本義務,向大家介紹一下股東所連帶的權利和義務。
一、公司股東權的分類
一、從行使股東權的主體人數分爲單獨股東權與共同股東權。單獨股東權指的是可以單獨行使的權利,如表決權等;共同股東權指的是需要佔一定比例股份的股東方可行使,如股東會召集權等。
二、按股份的種類分爲特別股東權與普通股東權。特別股東權指的是特別股股東行使的權利,如優先股股東的權利;普通股東權指的是一般股東權。
三、從股東權的來源分爲法定權與約定權。法定權指的是依公司法所享有的,公司章程不得剝奪的權利;約定權指的是可以用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決議賦予的或限制的權利。
二、股東的權利
在《公司法》中,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權利是散見於各個條文之中。根據法律規定,公司的股東權利歸納如下:
1、參加股東會並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2、查閱權
3、優先受讓和認購新股權
4、轉讓出資或股份的權利
5、紅利的分配權
6、公司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三、股東的義務
權利與義務總是相對的,股東享有權利,也要承擔義務。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公司的股東應當承擔如下義務:
1、股東遵守公司章程的義務。
2、繳納認購的出資額。股東認繳出資後,就負有繳納出資的義務,如果圾東認繳了出資後,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繳納出資的義務,它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由此給公司造成了經濟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3、資本的充實責任,爲防止公司註冊資本的減少,股東負有資本充實的責任。
這種責任可能表現爲幾個方面:
一、不得抽逃註冊資金;
二、公司設立後,股東負有填補資本的義務。
公司法》第28條對出資填補責任作了明確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爲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交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對其承擔連帶責任。從這個規定來看,如果股東因爲某種原因不能繳納出資時,其餘的股東對該股東不能繳納的部分負連帶填補責任。這是股東的對外責任《公司法》第25條又規定: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認繳的出資額。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這個規定是股東在沒有足額出資是承擔的違約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公司的其他股東應當有權要求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履行其義務。這是股東互相之間的對內責任。如果該未履行義務的股東不履行或者無法履行義務時,其他股東就有義務承擔填補責任,將未履行義務股東的款項補足,使公司的註冊資本到位。
綜上所述,就是關於公司法股東的基本義務和權利的規定。就權利來說,有基於股份數的表達權,紅利的分配權,優先認股的權利以及剩餘財產要求權等等,而所需要履行的義務,包括要遵循公司的章程,繳納自己認購的出資額以及資本充實責任等。作爲股東需要明確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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