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的隱名持有股權如何確權?
一、股東的隱名持有股權如何確權?
股東的隱名持有股權的確權可以憑藉股東名冊還有出資證明來進行一定的確權處理。隱名股東完全可以憑藉股東名冊、出資證明、股東會決議、利潤分配等一系列形式化證據證明自己的股東資格。從《公司法》的規定來看,一個運作規範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具備下列特徵:
1、在公司章程上被記載爲股東,並在公司章程或公司設立協議書上簽名或蓋章,以表明自己同意受章程或協議的約束;
2、向公司投入在公司章程中所承諾的出資份額,即實際履行出資義務;
3、在公司的工商登記註冊文件中被列名爲股東;
4、在公司成立後取得公司簽發的出資證明書;
5、被載入公司股東名冊;
6、在公司實際享有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隱名股東最大的困擾是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記,但公司章程的記載,並非確定發起人股東資格的充分條件,工商登記也並非設權程序,只具有證權功能。
二、隱名股東的基本特徵:
1、隱名股東依合法行爲而產生。
隱名股東的產生是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在遵守現行法律的前提下依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而產生,不包含爲規避法律而借用他人名義出資的情形。如隱名股東並不包含利用國家對下崗職工投資經營的優惠政策,約定用下崗職工的名義對公司出資的人。
2、隱名股東依隱名出資人與顯名人之間的合同關係而產生。
這包括兩層含義,一是隱名股東問題所涉及的實質是一種合同,二是隱名股東涉及的直接當事人爲顯名股東和隱名股東。
隱名股東是指爲了規避法律或出於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義設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義出資,但在公司的章程、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中卻記載爲他人的出資人。與此相對應,顯名股東(或掛名股東)是指記載於工商登記資料上而沒有實際出資的股東。
隱名股東也叫實際投資人,是指依據書面或口頭協議委託他人代其持有股權者。與隱名股東對應者,通常被稱爲顯名股東。
在我們國家股東他是分爲不同種類的,而現在現實生活當中普遍存在的,可能有一些匿名的股東,也就是他的身份不方便,是公司的股東,所以存在着一個實際持有股權的狀態,這種情況之下的話會產生一些爭議,比如說代持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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