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監事是什麼職務
監事,是公司中常設的監督機關的成員,又稱“監察人”,負責監督公司的財務情況,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職務執行情況,以及其他由公司章程規定的監督職責。監事是爲了防止董事會、經理濫用職權,損害公司和股東利益,就需要在股東大會上選出這種專門監督機關,代表股東大會行使監督職能。
通常監事會中至少應一人爲股東,並在國內有住所。監事不得兼任董事或經理。監事的任期一般較董事短,各國規定不一。監事因故缺額時,應召集股東大會補選。監事的報酬,如果章程未定,應由股東大會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三條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檢查公司財務;
(二) 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爲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 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爲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 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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