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優先購買權時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如何認定
法律賦予了公司股東在其他股東出賣股份時的優先購買權,但在實際的市場活動中這一優先購買權總是被忽視或者故意侵犯。一些公司股東在未徵詢其他股東意見的情況下出讓了持有的股份,可能是不知道,也能是故意不轉讓給其他股東。那麼,在侵犯優先購買權時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要如何認定呢?
一、如何認定侵犯優先購買權時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
目前我國公司法沒有對侵犯優先購買權的股權轉讓協議效力問題作出規定。關於侵犯股東優先購買權,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目前有以下幾種觀點。
1、協議無效。
《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屬於強行性規定,只要違反該規定,股權轉讓協議就無效。
2、協議可撤銷。
公司法規定股權轉讓須經股東會股東過半數同意,屬於程序性規定並不影響實體權利,因此不能由此否定協議效力,股權轉讓若侵犯優先購買權,可以通過撤銷權的行使來解決。
3、協議效力待定。
股東轉讓股權在未經其他股東同意,沒有履行通知義務,其他股東未對股東優先購買權是否行使進行表示的情況下,轉讓股東的行爲是無權處分行爲,如果其他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轉讓協議就是無效的,若其他股東不行使優先購買權,轉讓協議就是有效的。
4、協議有效。
協議的效力不受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的影響,股權轉讓協議有效,不能以此對抗善意第三人,因此股東優先購買權的行使只產生協議履行不能的後果。
二、股權優先購買權的有關規定
我國《公司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爲同意轉讓。
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爲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該條規定了股東優先購買權。股權優先購買權,指除股權轉讓人以外的其他現有股東享有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轉讓的股權的權利。實務中股權對外轉讓中的侵犯股東優先購買權主要表現爲沒有通知其他股東,或者通知沒有得到其他股東同意時就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
綜上所述,儘管目前對侵犯優先購買權時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有多種觀點,但第四種即協議有效說還是佔據了上風,大家對這種觀點還是比較認同的。出於對善意第三人的保護,大多數人更傾向於認定協議有效,但在這種情況下可以對轉讓人進行一定的經濟處罰以賠償公司股東的損失,對優先購買權的喪失進行一定的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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