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決策流程是什麼?
一、董事會決策流程是什麼?
1、首先會前要按公司章程的要求《通知》董事會成員關於會議的時間、地點和有關事項,一般要提前10天通知。通知可以詳細(股份公司)也可以簡單(有限責任公司),這要視公司形式或董事會成員結構而定,如公司領導班子是全部董事會成員,則無需太正式,口頭通知一下就行了。詳細則要附上會議材料和背景材料,即需要決策事項的原因、必要性和對公司生產經營等影響;簡單則可只表明會議的時間、地點,甚至連事項都可以不說。
2、其次到會簽到。這要準備簽到薄,包括列席人員如監事會成員,其他經理的名單等。參加會議入會場前在簽到薄上簽字。這時如何通知時沒有遞交會議資料,在這時可以把會議議程、會議資料包括決議草案交給董事以及列席人員。
3、再次會議開始。先要董事會祕書或董事長(主持人)對會議有效性進行聲明,即參加人員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要求等等,之後進入正題,對有關事項討論表決。這裏就涉及到委託事項了,按《公司法》要求,董事不能參加董事會,只能委託其他董事代爲參加,不能是董事會成員以外的人代替。
4、再再次是對所議事項形成決議。決議可以是結論性的,即“通過”或“不通過”某事項,之後董事在決議上簽字;受託人代爲簽字。這時,受託人應籤委託人的名,並在後面註明“xx代簽”等字樣。委託事項在決議中應有所描述;同時,委託過程中一是要有書面委託書,二是簽到時要代替委託人簽到,三是要代替委託人在決議上簽字。
5、最後董祕或董事長宣佈決議通過情況(也可略)並宣佈會議結束。
二、董事會的職能
董事會的義務主要是:製作和保存董事會的議事錄,備置公司章程和各種簿冊,及時向股東大會報告資本的盈虧情況和在公司資不抵債時向有關機關申請破產等。
股份公司成立以後,董事會就作爲一個穩定的機構而產生。董事會的成員可以按章程規定隨時任免,但董事會本身不能撤銷,也不能停止活動。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重要的決策和管理機構,公司的事務和業務均在董事會的領導下,由董事會選出的董事長、常務董事具體執行。
1、負責召集股東會;執行股東會決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決定公司的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4、批准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聽取總經理的工作報告並作出決議;
6、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終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項提出方案;
8、聘任或解聘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部門負責人,並決定其獎懲。
董事會是由董事組成的、對內掌管公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的經營決策機構。公司設董事會,由股東會選舉。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一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董事會是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規定,按公司或企業章程設立並由全體董事組成的業務執行機關。具有如下特徵:
董事會是股東會或企業職工股東大會這一權力機關的業務執行機關,負責公司或企業和業務經營活動的指揮與管理,對公司股東會或企業股東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股東會或職工股東大會所作的決定公司或企業重大事項的決定,董事會必須執行。
我國法律分別對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人數作出了規定。《公司法》第45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爲3-13人。《公司法》第51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較少或規模較小的,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公司法》第109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應一律設立董事會,其成員爲5-19人。
因此,在召開董事會想要通過決議的時候,首先應該按照相關的規定通知所有的與會人員,同時還要對參加人員進行統計。重要的是在會議期間提出決策建議,並且獲得相關人員的表決通過,最後再由董事長確定所通過的決策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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