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企業投資比例規定是什麼
一、外資企業投資比例規定是什麼
外資企業投資比例確定時需要遵守以下的規定: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註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比例的暫行規定》
第三條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註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應當遵守如下規定:
(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三百萬美元以下(含三百萬美元)的,其註冊資本至少應 佔投資總額的十分之七。
(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三百萬美元以上至一千萬美元(含一千萬美元)的,其註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二分之一,其中投資總額在四百二十萬美元以下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二百一十萬美元。
(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一千萬美元以上至三千萬美元(含三千萬美元)的,其註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五分之二,其中投資總額在一千二百五十萬美元以下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五百萬美元。
(四)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三千萬美元以上的,其註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三分之一,其中投資總額在三千六百萬美元以下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一千二百萬美元。
二、外資企業投資的流程。
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一般流程
外商投資項目,要經過對項目建議書的審批(外資企業無此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和合同、章程的審批三個步驟方纔完成。
(一)項目建議書的審批。
由擬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向項目審批機關提交項目建議書和其他必要文件。經審批機關批准後,方可申請下一步的審批。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
項目建議書經審批機關批准後,由項目各方在項目建議書的基礎上,共同編制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報審批機關審批。
(三)申請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應向審批機關提交以下文件:
1.設立合營企業的申請書;
2.合營各方共同編制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3.由合營各方授權代表簽署的合營企業合同和章程;
4.由合營各方委派的合營企業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人選名單;
5.中方合營者的企業主管部門和合營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設立該合營企業簽署的意見。
上列各項文件必須用中文書寫,其中2、3、4項文件可同時用合營各方商定的一種外文書寫。兩種文字書寫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審批機關自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三個月內決定批准或不批准。
(四)設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以下文件:
1.設立合作企業的項目建議收,並附送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文件;
2.合作各方共同編制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並附送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文件;由合作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表簽署的合作企業協議、合同、章程;合作各方的營業執照或者註冊登記證明、資信證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證明文件,外國合作者是自然人的,應當提供有關其身份、履歷和資信情況的有效證明文件;
3.合作各方協商確定的合作企業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的人選名單;
4.審查批准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前款所列文件,除第4項所列外國合作者提供的文件外,必須報送中文本,第2項、第3項和第5項所列文件可以同時報送合作各方商定的一種外文本。
審批批准機關應當自收到規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45天內決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五)外國投資者擬在中國境設立外資企業,應當通過擬設立外資企業所在地的縣級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並報送下列文件:設立外資企業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外資企業章程;外資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會人選)名單;外國投資者的法律證明文件和資信證明文件;擬設立外資企業所在地的縣級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書面答覆;需要進出口的物資清單;其他需要報送的文件。
對於中外投資的企業的話,投資比例還是有一定的規定的。如果投資的金額是少於300萬美元的話,難註冊的資本在比例中是不能夠少於7/1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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