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名股東侵權責任糾紛的承擔者顯名股東嗎?
一、隱名股東侵權責任糾紛的承擔者顯名股東嗎?
1、隱名股東侵權責任糾紛的承擔者顯名股東,爲了維護交易安全,保護善意第三人利益,遵循公示主義和外觀主義原則,顯名股東與隱名股東協議效力範圍只侷限於其雙方,不具有對抗性,顯名股東不得以其並非真正股東來對抗,顯名股東在承擔賠償責任後,對隱名股東具有追償權。
2、因爲依據協議,出資是隱名股東的基本義務,顯名股東只是名義上參與。如果公司債權人知道隱名股東的存在,可以將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列爲共同被告,請求其兩方承擔賠償連帶責任,隱名股東不能借口要求顯名股東先行承擔責任自己承擔補充責任,顯名股東亦不能借口要求實際股東即隱名股東承擔責任,而是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一起承擔連帶責任。
二、隱名股東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1、在公司合法有效成立的情況下
(1)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其他股東及公司之間
當事人對股東資格有明確的協議約定,公司內部股東知道或應當知道這一事實,隱名股東在事實上參與公司經營管理和資產收益,已實際以股東身份行使權利,應確認其股東資格,保護其應有的股東權益,對內承擔法定股東責任。若雙方未約定實際出資人爲股東或者承擔投資風險,且實際出資人也未以股東身份參與公司管理或者未實際享受股東權利的,顯名股東實際行使和操縱因隱名股東出資帶來的股東受益,公司其他股東對隱名股東的股東受益存在事實不知情。這時,雙方之間關係名爲隱名股東實爲投資借款,不應認定爲隱名投資關係,可按債權債務關係處理。
(2)隱名股東與第三人之間
隱名股東作爲公司實際股東,應在顯名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即與顯名股東一起對公司第三人承擔連帶責任。
2、在公司未依法成立的情況下
因未達到法定最低註冊資本金等情形致使公司未依法成立,在這種情況下,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格,實際出資人更談不上股東資格認定,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及其他股東的關係,則如同合夥關係,企業開辦者(包括實際出資人和掛名出資人)應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掛名股東(顯名股東)若承擔了連帶責任,有權向實際出資人(隱名股東)追償。
隱名股東侵權責任糾紛發生之後,可能會涉及到被侵權者、隱名股東、顯名股東三方當事人,而對於受害者來說,只要確定自己的財產、亦或者是人身權益是特定股東導致的,可以不必區分其是否是顯名股東就可以要求其向自己承諾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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