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賠償順序是怎樣的?
一、清算財產的分配順序
(一)、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償付遵循以下原則:
1、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
2、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先行清償破產費用;
3、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或者共益債務的,按照比例清償。
(二)、企業破產清償順序
1、債權人和債務人互負債務,抵消債務人財產,《企業破產法》第40條規定的除外;
2、擔保債權;
3、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1)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2)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3)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即第一支付企業清算期間爲開展清算工作所支出的全部費用,即清算費用;第二支付應付款付的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等;第三繳納所欠稅款;第四清償其他各項無擔保債務;第五在投資者之間分配剩餘財產。股份有限公司,應按優先股股份面值對優先股股東分配;優先股股東分配後的剩餘部分,應按普通股股東的股份比例分配給普通股股東。如果剩任意財產不足全額償付優先股股本,則按先股股東股份面值的比例分配。
二、相關法律依據
依據《企業破產法》第四十條債權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對債務人負有債務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張抵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銷:(一)債務人的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後取得他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的;(二)債權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負擔債務的;但是,債權人因爲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一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負擔債務的除外;(三)債務人的債務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取得債權的;但是,債務人的債務人因爲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一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取得債權的除外。第一百零九條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由此可知,公司清算賠償順序比不是依照債權人誰主張就給予清償,而是根據法律規定的先後順序來進行清償。如果遇到公司破產同時自己是債權人的情況,可以委託專業律師幫助梳理清償程序,以及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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