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公司法人不執行法院判決咋處理?
公司法人不執行法院判決咋處理,最直接向法院機關提起訴訟。但是這其中還有一個問題,需要自己去收集證據證明該公司的法人有能力執行法院的判決而不去執行。如果沒有證據的話,到時候人話可能會以沒有能力執行法院判決爲藉口不執行判決。如果是沒有能力執行,那就需要另當別論。
一、一個公司法人不執行法院判決咋處理
可以按照《刑法》中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判罪定罪量刑。《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拒不執行判決、裁判罪的構成要件
(一)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客體要件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侵犯的客體是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動。人民法院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唯一機關,它對各類案件製作的判決和裁定,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具體形式。判決和裁定一經生效,就具有法律強制力,有關當事人以及負有執行責任的機關、單位,都必須堅持執行。即使有不同意見,也只能按照法律的有關規定,進行申訴,而不允許抗拒執行。維護這種生效的判決、裁定的權威,就是維護法律和法制的權威,就是維護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拒不執行的對象,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執行內容並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這裏包括兩層含義:
(1)是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和裁定。
判決是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就案件的實體問題所作的決定;裁定是人民法院在訴訟或判決執行過程中,對訴訟程序和部分實體問題所作的決定。作爲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象的判決與裁定,包括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經濟案件等各類案件所作的判決和裁定。但從審判實踐看,主要是拒不執行民事案件、經濟案件、行政案件的判決和裁定;至於刑事案件的判決和裁定,很少有可能拒不執行。
(2)是具有執行內容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
所謂生效的判決和裁定,包括已經超過法定上訴、抗訴期限而沒有上訴、抗訴的判決和裁定以及終審作出的判決和裁定等。至於沒有生效的判決和裁定,因爲尚不具備依法執行的條件,自然不會發生拒不執行的問題。
經人民法院主持達成的調解協議書生效後,能否成爲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對象,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這種調解書送達當事人後,即具有與生效判決、裁定同等的效力,由人民法院負責執行。因而從立法精神和司法實踐需要上來考慮,這種生效調解書也能成爲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對象,拒不執行刑事自訴案件、民事案件、經濟案件等訴訟中由法院主持達成並已生效的調解書的,也可以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論處。
(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客觀要件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和裁定,情節嚴重的行爲。
1、要有拒絕執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的行爲。所謂拒絕執行,是指對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確定的義務採取種種手段而拒絕履行。既可以採取積極的作爲,如毆打、捆綁、拘禁、圍攻執行人員,搶走執行標的、砸毀執行工具、車輛,以暴力傷害、毀壞財物、加害親屬、揭露隱私、破壞名譽等威脅、恫嚇執行人員,轉移、隱藏可供執行的財產,命令停止侵害仍不停止侵害而故意爲之等等,又可以採取消極的不作爲方式,如對人民法院的執行通知置之不理或者躲藏、逃避等。既可以採取暴力的方式,又可以採取非暴力的方式。既可以公開抗拒執行,又可以是暗地裏進行抗拒。不論其方式如何,只要其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即可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2、執行義務人必須具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倘若沒有能力如執行義務人本身無執行財產而無法履行判決、裁定所確定的義務,則是無法、不能執行,而不是拒不執行。所謂有能力執行,是指根據人民法院查實的證據證明負有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義務的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爲義務的能力。行爲人在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生效後,爲逃避義務,採取隱藏、轉移、變賣、贈送、毀損自己財物而造成無法履行的,仍應屬於有能力執行,構成犯罪的,應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論處。
3、必須達到情節嚴重,才能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情節尚不屬於嚴重,即使具有拒不執行的行爲,也不能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論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嚴肅查處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執行犯罪行爲有關問題的通知》第1條規定:[1]
一、對下列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爲,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論處。
(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主體要件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主體爲特殊主體,主要是指有義務執行判決、裁定的當事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64條和第77條的規定,對判決、裁定負有協助執行義務的某些個人,也可以成爲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主體。與被執行人共同實施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爲,情節嚴重的,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共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暴力抗拒人民法院執行判決、裁定,殺害、重傷執行人員的,依照《刑法》第232條、第234條第2款的規定定罪處罰。負有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義務的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爲了本單位的利益實施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爲,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對該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的規定,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定罪處罰。
(四)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主觀要件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即行爲人明知是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或裁定,而故意拒不執行,如果確因不知判決、裁定已生效而未執行的,或者因某種不能預見或無法抗拒的實際困難而無法執行的,因爲不屬於故意拒不執行,所以不構成犯罪。至於行爲人故意拒不執行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這並不影響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構成。
這個需要視情況而定,如果過是有能力執行判決而拒不執行的,那就相當於罪上加罪,罪加一等,這時候最直接的辦法就是向公安機關再一次提出申訴,告他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但是自己手中需要掌握有對方有能力執行判決的證據纔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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