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其他股東不同意怎麼辦
一、大股東不同意小股東股權轉讓的情形
股權可以依法轉讓是公司法基本原則,依據《公司法》第七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爲放棄優先購買權。
依據《公司法》相關規定,掌控公司的大股東如果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此如遇到大股東欺壓小股東,不開股東會又不分紅,小股東完全可以依法起訴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股東對外轉讓股權的情形
(一)股權轉讓的法定程序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這裏講的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是以股東人數爲標準,而不是以股東所持表決權多少爲標準。
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爲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爲同意轉讓。
在這裏,要注意的是:
1、書面通知
書面通知即股東通知對外轉股事宜應採取書面形式,而不能簡單以口頭、電話等方式代替書面通知義務,同時,書面通知必須是全面的,書面通知時須將擬轉股股東姓名、所持股權份額、擬轉股對象、擬轉股份額、價格、轉股時間等詳細信息寫明,擬轉股股東如果只是簡單的知會、告知其他股東其要對外轉股而未提供任何具體相關信息,視爲未履行通知義務。
2、其他股東
“其他股東”應指擬向外轉股股東以外的公司其他股東,即擬轉股股東不能參與對轉股事項的表決。
3、其他股東的答覆期限
其他股東的答覆期限即是指其他股東自接到股權轉讓事項的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答覆。規定最長30日的答覆期,既考慮到其他股東慎重權衡和決策的需要,又考慮到轉讓者能及時轉讓股權的需求。
4、股東不同意轉讓的應當購買股權
在維持有限責任公司任何性的同時,爲了保障股東行使股份轉讓權、避免其他股東的不當或消極阻撓,公司法進一步規定,股東對股權轉讓的通知逾期未答覆的視爲同意轉讓;如果半數以上其他股東不同意轉讓,則應購買要求轉讓的股權,否則視爲同意對外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通常公司股東將手裏的股權轉讓給公司之外的其他第三人時,法律要求此時要經過其他股東的同意才行,但要是股權轉讓其他股東不同意的話,此時不同意的股東需要購買這部分需要轉讓的股權,而在同等條件下不同意股權轉讓的股東也是享有優先購買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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