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併稅收政策有哪些?
1.企業合併的流轉稅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規定: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併、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經多次轉讓後,最終的受讓方與勞動力接收方爲同一單位和個人的,仍適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的相關規定,其中貨物的多次轉讓行爲均不徵收增值稅。資產的出讓方需將資產重組方案等文件資料報其主管稅務機關。
2.企業合併的土地增值稅處理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規定:在企業兼併中,對被兼併企業將房地產轉讓到兼併企業中的,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
《關於企業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規定: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合併爲一個企業,且原企業投資主體存續的,對原企業將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到合併後的企業,暫不徵土地增值稅。
3.企業合併的契稅處理
《關於進一步支持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規定: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合併爲一個公司,且原投資主體存續的,對合並後公司承受原合併各方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
4.企業合併的個人所得稅處理
如果企業股東爲自然人,或者爲個人獨資企業或合夥企業,則涉及到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稅、國家稅務總局公告規定,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的,被合併方是不需要進行清算。在會計賬務處理中,被合併方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中有關數據,基本上按原賬面數額移植到合併方企業,在此過程中“未分配利潤”沒有發生分配行爲,不需徵收個人所得稅;如果在免稅重組過程中,合併方賬務處理時對“未分配利潤”做了轉增股本處理,則需要徵收個人所得稅。
5.企業合併的企業所得稅處理
企業合併分爲一般性稅務處理和特殊性稅務處理兩種情況。
企業合併之後,公司的稅收根據財稅和國家稅務總局的公告進行各項稅收的處理,符合相應的條件的情況,根據規定的條例進行稅收的徵收,包括企業的稅收和個人的稅收都是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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