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高管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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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管,即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根據公司法的規定,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祕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對於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
二、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同時規定了,公司違反以上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以上五種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一)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祕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對於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
二、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同時規定了,公司違反以上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以上五種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一)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祕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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