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借款按一年還是年度終了?
按年度終了。公司可以將資金出借給個人。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所以對於符合公司章程規定或者經過股東會、股東大會的同意,可以將公司的資金借貸給他人。
自然人股東向公司借款。如果公司是股份公司,且股東在公司裏擔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根據股份公司不得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的規定;
如果公司股東在該股份公司擔任以上職務,那麼就不能違反該禁止性條款而向公司借款,否則借款合同將會被認定爲無效;
如果股份公司自然人股東不擔任以上職務或是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股東,那麼股東向公司借款的行爲是合法的。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
如果公司在有銀行貸款或是其它金融機構貸款的情況下繼續向其股東提供貸款,這樣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信貸管理制度,也就是資金信貸市場秩序,嚴重的話可能觸犯高利轉貸罪等刑事罪名,構成單位犯罪或是個人犯罪。
公司股東向公司借款,有關借款程序、細則需要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確,同時也要避免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公司和借款股東要在借貸發生前對自身的資金情況和還款能力有充分的認知,這樣才能最大程度保護公司、其他股東和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如果已經存在股東特別是大股東或是控股股東利用其地位違反公司章程有關約定,或在沒有公司章程約定的情況下長期佔用公司借款,這樣的行爲不光給企業的發展埋雷,也可能侵害了其他股東的利益,所以其他股東可以要求公司立刻收回此類借款,若公司或是借款股東拒不履行的,其他股東可以一方面按程序提起股東代表之訴,或是請求相關司法、行政部門認定借款股東涉嫌抽逃出資,從而要求借款股東儘快返還借款並承擔賠償責任。
在我國的公司內部的經營管理的規定在,公司可以借款給公司的股東的,但是需要經過法定的程序,此時也是需要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的,如果是公司提供借款的,如果金額較少的,可以寫借條,金額較多的,可以寫借款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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