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資格確認糾紛的管轄法院是怎麼規定的
一、股東資格確認糾紛的管轄法院是怎麼規定的?
《民事訴訟法》規定股東資格確認糾紛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股東資格確認的標準是什麼?
(1)當實質性證據與形式化證據發生衝突時,應優先適用形式化證據來認定股東的資格。實質性證據不具有形式化證據的特徵和證明功能,只是證明某個主體有出資行爲,而實際出資並不當然取得股東資格,故只有在特定情形下才作爲認定股東資格的證據。如實際出資者與在公司章程或股東名冊上記載的股東不一致就股東資格發生爭議時,應堅持以公司章程或股東名冊記載爲準確認股東資格。
(2)在對內關係,即股東資格的爭議發生於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或股份出讓人與受讓人之間,也就是不存在第三人時,工商登記只具有對外公示的功能和證權的效力,應當以股東名冊和公司章程記載爲認定股東資格的依據;如果公司章程記載與股東名冊記載的內容發生衝突,原則上應堅持公司章程優先適用的原則處理,因爲公司章程爲社團的自治性憲章,而股東名冊只是經公司章程確認的股東資格的一種記載,是由公司章程派生而來的。
(3)在對外關係上,工商登記是對抗第三人最主要的證據。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須共同簽署公司章程並經工商登記,在設立登記中記載有股東名稱或姓名的人可以對抗公司、其他股東和第三人而主張其具有股東資格。同樣,善意第三人完全可以僅以工商登記來認定出資人或受讓人的股東資格,而不考慮其他形式條件或實質條件。這主要是爲了保護善意第三人,從而保護交易的安全。
三、股東資格確認糾紛的審理時間是多久?
一審審限一般6個月。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一審民事案件的審限爲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准;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審限爲3個月,不能延長,若3個月內不能審結,轉爲普通程序繼續審理。
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其實,股東無非就是要求公司按照國家的法律制度確認了股東的身份,因此在這種情況下被告方等於還是公司,從某種程度上來說股東資格確認糾紛也是適用於原告遷就被告的。關於股東資格確認糾紛的具體情況,沒有實際案情也無法準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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