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私用公章可以開除嗎
一、員工私用公章可以開除嗎
如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且不提供補償。公章如果被公司內部人員私用,如果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則只能根據公司內部規章給予內部處罰。
二、私蓋公章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1、行爲的對象是公章。即專門用來蓋公文、證件、印信上的機關、單位、企事業、團體、學校的公章(包括橡皮章、鋼印、火印等)以及單位主管人員的名章等,行爲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對刻字業實行管理的活動和規定。
2、行爲的客觀方面是違反國家治安管理規定,承製公章。即違反了《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印章的規定》和公安部發布的《印鑄刻字業暫行管理規則》中對於刻制公章和單位負責人名章的有關規定。
3、行爲的主體是承製公章的工廠、商店、刻字攤的負責人和有關的職工。行爲屬負責人指示的,應同時處罰單位負責人。
4、行爲人主觀上有的是故意的,有的是過失的。前者可能得到了委託製做人的某種好處;後者屬工作中的失誤,如未能辨明委託人使用的僞造證明文件等。
三、盜蓋印章的效力認定
盜蓋印章者需要承擔刑事責任,這一點是毋庸置疑的。然而對於合同效力的認定則需要特別情況特別對待。對於印章所有人,對於印章的保管是否存在過失,是確定其是否承擔民事責任的基礎。對於盜蓋印章者的民事責任,則需要結合第三人是否知情,從而區分盜蓋印章者的民事責任。而用盜來的印章簽訂合同的效力,若第三人不知情且印章所有人未盡到了保管義務存在過失,則爲了保護信賴利益,合同此時是有效的,而盜蓋印章者需要承擔對於印章所有人因此所受損失。
公司的公章跟法人的簽字是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爲了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煩,大家在使用公章的情況下,一定要經過公司的同意,並且公司也要加強的管理好自己的公章,如果給公司帶來嚴重後果的,直接報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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