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解散時債務如何清償
一、合夥企業解散時債務如何清償
根據合夥企業法第39條規定,合夥企業對其債務負責,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夥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各合夥人應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一規定表明合夥人的責任是補充性無限連帶責任。
1、合夥企業就現有的財產進行賠償。
合夥企業的債務,是以合夥企業名義借貸的,合夥企業需要以其現有的財產進行債務的償還,對自己的債務負責。
2、合夥企業無法償還的部分,有全體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無限責任指的是,合夥人以自己的全部財產承擔合夥債務的清償責任,這主要是由法律一般對合夥人的出資標的的種類以及出資數額的大小沒有限制所決定的。
而連帶責任則是體現爲:
(1)每個合夥人均對全部合夥債務負清償責任,合夥債權人一旦要求全部、部分或個別的合夥人清償,被要求者即有義務予以清償;
(2)其清償行爲,對其他合夥人也有清償的效力;
(3)若其清償的債務超過應擔份額,則其就超出部分對其他應擔合夥人享有追償權。
3、有限合夥企業對於合夥債務的承擔僅僅承擔出資額。
在合夥企業中分爲了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而對於合夥債務的償還問題,則一般是由普通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對有限合夥人而言,此時僅僅以自己的出資額爲限承擔相應的責任。
4、退夥人對其退夥前已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與其他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
綜上所述,關於合夥企業的債務,首先是以合夥的共有財產向債權人承擔共同債務,然後再以個人財產承擔連帶責任。如果合夥的共有財產足以清償合夥債務,則不發生合夥人的連帶責任。
二、退夥了還要承擔對合夥債務嗎?
我國《合夥企業法》第54條明確規定:“退夥人對其退夥前已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與其他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是一個連續的過程,合夥人對合夥企業責任的承擔是隨着合夥企業債務的產生而產生、消滅而消滅的。法律這樣規定,是因爲:
第一,合夥人退夥前已經發生的債務,體現着退夥人的意志和利益,退夥人在退夥前已對該債務爲自己設定了義務,退夥人承擔責任,同樣符合其意志;
第二,合夥人對其退夥前的合夥企業享有權益的同時,也就必然對其退夥前已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這是權利與義務相一致原則在合夥關係中的體現。
需要強調的是這種債務只限於退夥前產生的,對於退夥後合夥企業的債權債務,退夥不再承擔責任。另外,這裏的連帶責任是指債權人可以對合夥企業的某一個合夥人,或某幾個合夥人,乃至全部合夥人同時或先後提出履行全部或部分給付義務的請求,每一個合夥人都有義務清償全部合夥債務。
由於合夥企業的無限連帶責任,對合夥人不是十分了解的人一般不敢入夥;就算以有限責任人的身份入夥,由於有限責任人不能參與事務管理,這就產生有限責任人對無限責任人的擔心,怕他不全心全意的幹,而無限責任人在分紅時,覺得所有經營都是自己在做,有限責任人就憑一點資本投入就坐收盈利,又會感到委屈。因此,合夥企業是很難做大做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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