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收購與兼併的區別與聯繫
兼併收購簡稱併購。兼併:又稱吸收合併。其實質是在企業控制權運動過程中,各權利主體依據企業產權作出的制度安排而進行的一種權利讓渡行爲。併購活動是在一定的財產權利制度和企業制度條件下進行的,在併購過程中,某一或某一部分權利主體通過出讓所擁有的對企業的控制權而獲得相應的受益,另一個部分權利主體則通過付出一定代價而獲取這部分控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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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兼併與收購的區別
兼併與收購的定義兼併(Merge)通常是指一家企業以現金、證券或其它形式購買取得其他企業的產權,使其他企業喪失法人資格或改變法人實體,並取得對這些企業決策控制權的經濟行爲。
收購(Purchase)是指企業用現金、債券或股票購買另一家企業的部分或全部資產或股權,以獲得該企業的控制權。收購的對象一般有兩種:股權和資產。收購股權與收購資產的主要差別在於:收購股權是收購一家企業的股份,收購方成爲被收購方的股東,因而要承擔該企業的債權和債務;而收購資產則僅是一般資產的買賣行爲,由於在收購目標公司資產時並未收購其股份,收購方無需承擔其債務。
兼併與收購的相同點
收購與兼併、合併有許多相似之處,主要表現在:1.基本動因相似。要麼爲擴大企業市場佔有率;要麼爲擴大經營規模,實現規模經營;要麼爲拓寬企業經營範圍,實現分散經營或綜合化經營。總之,都是增強企業實力的外部擴張策略或途徑。2.二者都以企業產權爲交易對象。
兼併與收購的區別
兼併與收購的區別在於:
1) 在兼併中,被合併企業作爲法人實體不復存在;而在收購中,被收購企業可仍以法人實體存在,其產權可以是部分轉讓。
2) 兼併後,兼併企業成爲被兼併企業新的所有者和債權債務的承擔者,是資產、債權、債務的一同轉換;而在收購中,收購企業是被收購企業的新股東,以收購出資的股本爲限承擔被收購企業的風險。
3) 兼併多發生在被兼併企業財務狀況不佳、生產經營停滯或半停滯之時,兼併後一般需調整其生產經營、重新組合其資產;而收購一般發生在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狀態,產權流動比較平和。
由於在運作中它們的聯繫遠遠超過其區別,所以兼併、合併與收購常作爲同義詞一起使用,統稱爲“購併”或“併購”,泛指在市場機制作用下企業爲了獲得其他企業的控制權而進行的產權交易活動。我們在以後討論中就不再強調三者的區別,並把併購的一方稱爲“買方”或併購企業,被併購一方稱爲“賣方”或目標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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