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兼併與收購,法律
兼併收購簡稱併購。兼併:又稱吸收合併。其實質是在企業控制權運動過程中,各權利主體依據企業產權作出的制度安排而進行的一種權利讓渡行爲。併購活動是在一定的財產權利制度和企業制度條件下進行的,在併購過程中,某一或某一部分權利主體通過出讓所擁有的對企業的控制權而獲得相應的受益,另一個部分權利主體則通過付出一定代價而獲取這部分控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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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併與收購的定義
兼併(Merge)通常是指一家企業以現金、證券或其它形式購買取得其他企業的產權,使其他企業喪失法人資格或改變法人實體,並取得對這些企業決策控制權的經濟行爲。
收購(Purchase)是指企業用現金、債券或股票購買另一家企業的部分或全部資產或股權,以獲得該企業的控制權。收購的對象一般有兩種:股權和資產。收購股權與收購資產的主要差別在於:收購股權是收購一家企業的股份,收購方成爲被收購方的股東,因而要承擔該企業的債權和債務;而收購資產則僅是一般資產的買賣行爲,由於在收購目標公司資產時並未收購其股份,收購方無需承擔其債務。
兼併與收購的相同點
收購與兼併、合併有許多相似之處,主要表現在:1.基本動因相似。要麼爲擴大企業市場佔有率;要麼爲擴大經營規模,實現規模經營;要麼爲拓寬企業經營範圍,實現分散經營或綜合化經營。總之,都是增強企業實力的外部擴張策略或途徑。2.二者都以企業產權爲交易對象。
綜上所述,公司的兼併與收購是兩個概念,從字面意思來說就是兼併是指兩個企業同等的合併爲一個企業了,兩個企業爲了更好的發展爲一個企業,而收購是指一個企業比另一個企業擁有更強大的各種資源,爲了更好的發展自己的企業將另一家企業收購,二者是有區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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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收購、股權收購、兼併
兼併收購簡稱併購。兼併:又稱吸收合併。其實質是在企業控制權運動過程中,各權利主體依據企業產權作出的制度安排而進行的一種權利讓渡行爲。併購活動是在一定的財產權利制度和企業制度條件下進行的,在併購過程中,某一或某一部分權利主體通過出讓所擁有的對企業的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