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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人經營分工權限和責任

合夥人經營分工權限和責任

合夥聯營是一種聯營組織,但不具備法人資格,它的民事主體仍然是參加聯營的各成員。因而,對聯合體的債務,由聯營各方承擔無限責任或連帶責任。根據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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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人經營分工權限和責任

合夥人經營分工權限按照合夥人的約定確定。

合夥人有按照合夥協議提供約定的資金、實物、技術等的義務。合夥人無論是提供資金、實物還是技術,都應在合夥協議中明確規定,合夥人應按協議的約定的數量、質量等具體要求履行義務,否則,應負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合夥人有直接參與共同經營、共同勞動的義務。這種共同的經濟利益是通過合夥人的合夥經營和共同勞動,否則就不能取得合夥人的資格。

合夥人有接受監督和檢查的義務。個人合夥事業經營好壞,與各合夥人的利益密切相關。

合夥人對合夥的債務負無限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合夥人對被推舉的負責人和合夥其他成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合夥人對於其他合夥人因連帶責任爲自己償還一定數額的債務的,負有償還的義務。